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福建省注册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闽建筑[2007]28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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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批权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和初审以及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受理、初审和审批工作。
四、申请材料
注册建造师申请注册需提交下列相应材料(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须提交申请表、汇总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一级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的,须提交申请表、汇总表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水利水电、公路专业二级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汇总表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所提供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一)初始注册
1、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需另加贴一寸彩照1张,需本人签字,企业负责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汇总表和相应网络数据(网络数据通过注册系统发送至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4、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须提交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无需提交);
5、逾期申请初始注册者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目前暂不需提交);
6、申请初始注册同时申请多专业注册的,还应当提交注册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持外省(市)颁发的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该省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尚未注册证明原件。
(二)变更注册
1、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需本人签字,企业负责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
2、建造师变更注册汇总表(需提供电子文档,以U盘或光盘形式;http://zczx.fjjs.gov.cn/网站首页左下方“下载专区”中提供表格下载);
3、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4、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作变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工商核准通知书或内资情况登记表;
6、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册证书、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建造师变更注册申报材料按一式一份提供,出省变更注册(跨机构变更)人员有关材料应增加一份。变更执业单位的,在一个注册有效期内须执业满一年,方可办理一次变更注册。
(三)延续注册
1、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贴一寸彩照一张,需本人签字,企业负责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汇总表和相应网络数据(网络数据通过注册系统发送至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四)增项注册
1、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贴一寸彩照一张,需本人签字,企业负责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汇总表和相应网络数据(网络数据通过注册系统发送至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增项专业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须提交注册证书复印件;
4、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超过三年的,应提供增项专业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目前暂不需提交);
5、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须交回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报形式、程序及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五)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
1、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汇总表(需提供电子文档,以U盘或光盘形式;http://zczx.fjjs.gov.cn/网站首页左下方“下载专区”中提供表格下载);
2、身份证复印件;(需检验身份证原件)
3、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申请人须提供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4、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申请人须提交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申报材料按一式一份提供,一级建造师按一式二份提供。
(六)注销注册
1、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汇总表(一级建造师注销需提供电子文档,以U盘形式;http://zczx.fjjs.gov.cn/网站首页左下方“下载专区”中提供表格下载);
2、资格证书复印件;
3、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4、建造师注册所在企业出具的解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符合《福建省注册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销注册申报材料按一式一份提交。
(七)重新注册
注册建造师被注销注册后,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申请材料及份数参见初始注册。
五、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二)申请人按照注册类别向聘用单位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上传电子数据,并对其内容真实性负责。
(三)聘用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及电子数据进行核实汇总后,向省建设厅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上报注册电子数据。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或审查,对申请一级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初审意见上报建设部;对申请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将有关审批结果汇总上报建设部备案。
对申请二级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对申请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示结束后将公布注册审批结果,并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六、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规定时限
七、受理时间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和注册建造师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或污损更换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时受理。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建设公寓一楼政务中心;
联系电话: 0591-87617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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